EMC合作模式

来源:兴鼎环保 浏览:3915 发布日期:Jan 31, 2018

节能量保证支付型

此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ESCo)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节能服务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节能效益分享型

此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节能服务公司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


兴鼎环保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终端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兴鼎环保颠覆节能改造所需所有费用,终端客户押付少额的设备保证金。改造完毕后,兴鼎环保与终端客户在约定期内按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约定结束,项目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客户,设备保证金退还。

特点如下:

对于客户节能项目改造;

兴鼎环保提供项目资金;

兴鼎环保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合同期内兴鼎环保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客户的现金流始终是正的。

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由节能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节能服务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改造工程施工型

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运用该模式运作的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


能源管理服务型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ESCo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节能服务公司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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